•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办法(修订)
    2019年09月03日 15: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 28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奖学金。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原则上在每年10月初评审完毕。

     

    第二章 奖学金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和名额按照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面向全校研究生,按照条件申报评选。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为12000元/生·年、8000元/生·年和4000元/生·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一般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的40%,各等级实际指标数根据当年省财政实际下拨资金核算,并在每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前公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第八条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除须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

    (二)科研能力显著;

    (三)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

    (二)学年参评课程有考核不合格,或未通过其它阶段任务考核的;

    (三)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素质测评积分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五)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

    (六)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的。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实施

    十一 学校成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成员。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相关制度,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在校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委员中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各占1/3,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综合素质测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对二、三年级研究生上一学年综合表现进行量化测评,测评成绩作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二)综合评定。新入学的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入学初试成绩和考生来源综合评定;

    (三)推荐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院系进行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差额评选。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研究生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到所在院系;

    (二)各院系综评。各院系受理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组织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依据测评成绩进行排名;

    (三)院系评审委员会初评。各院系评审委员会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或推荐学生名单。获奖或推荐学生名单应在本单位内及学校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校最终审定与公示。各院系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及学校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第十 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以撤销其奖学金荣誉,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

    十八 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它情况,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报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办法》(河财政研〔2017〕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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