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聘用研究生兼做教学助理、研究助理和管理助理的规定及相关表格
    2013年10月23日 19:30  
    [日期: 2007-11-28 ] 来源:   作者: 研究生处 [字体: ]


     根据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的精神,结合形势发展和我校的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研究生教学助理、研究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以下简称“三助”)。本着“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合约聘用、目标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三助”目标

    第一条  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改革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资助经济困难研究生勤奋学习,改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条件,顺利完成学业。

    二、岗位任务

    第二条  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岗位的主要工作任务为:在导师指导下,除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外,开展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工作,担任本、专科生及成人教育的部分授课任务。

    第三条  研究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岗位的主要工作任务为:在导师指导下,除培养方案规定以外的科学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社会调查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计算机操作及应用,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研究课题辅助性任务。

    第四条  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岗位的主要工作任务为: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大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等辅助工作。

    三、岗位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牵头,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相关院(系、部)等有关部门参与。研究生处负责制定指导性政策,监督、检查和协调“三助”工作,人事处负责核定助管岗位,教务处及相关院(系、部)负责核定助教岗位,科研处及相关导师课题组负责核定助研岗位,计财处负责“三助”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聘用单位(学科点、学位点、院、系、部或其它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聘任与考核及其津贴发放等工作。

    四、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类型和数量由各聘用单位自行确定。所在院(系、部)或部门审核后,汇总填写《河南财经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审核汇总。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协调人事、教务、科研和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核“三助”岗位。研究生处根据聘用单位接受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计划和各院、系、部申请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人员情况,核定盖章后将结果反馈聘用单位和研究生本人。

    第九条  学校于每学年末受理下一学年的“三助”岗位设置申请。

    第十条  凡思想政治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愿申请(填写《河南财经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申请及考核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部)同意后送聘用单位。凡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负责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核与选用,15天内确定聘用人选,并将聘用结果以文字形式反馈研究生处,并通知应聘本人及所在院(系、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特困研究生。

    第十二条  “三助”岗位聘期一般为一学年。

    五、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要加强对受聘研究生的管理,每学期末对受聘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填写《河南财经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申请及考核表》,存入受聘研究生档案,同时,以院(系、部)或部门为单位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受聘期间,没能完成规定任务或不服从安排或聘任单位认为其不合适本岗位工作者,聘用单位随时可以提出终止该研究生的“三助”工作,并报研究生处核准。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三助”岗位应聘。

    六、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十五条  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以研究生承担实际教学工作量计算,具体发放金额由聘用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助研、助管岗位津贴标准:各聘用单位可根据所聘岗位职责及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硕士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负责受聘研究生岗位津贴的发放工作。

    七、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来源:助管经费从研究生处集中掌握的对研究生奖学金下浮的20元普通奖学金和各聘用单位办公经费中支出,助教从聘用单位的教师酬金经费中支出,助研经费由导师或课题组科研经费解决。

    八、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河南财经学院研究生处

                                            2007年4月16

     

     

    相关表格在以下地址下载:

    upload/2007_11/0711281230131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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