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2013年10月23日 19:31  
    [日期:                                      2007-11-30                                                          ] 来源:                                      院发字[2007]71号                                                            作者:                                    研究生处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研究生必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及时电告研究生处请假,并同时写信正式请假(需附相关有效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领取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首先进行健康复查,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可于短期内治愈者,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回原单位或所在地治疗。病愈后,须在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我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注册并交纳规定的款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或特别原因需要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请假



    第六条 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研究生请事假,2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3天以上5天以下由所在院、系(部)领导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6天以上由研究生处审批。



    第七条 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和需要休息的,经校医院或其他县级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领导后按病假证明的时限休息。病假超过两周者应报研究生处备案;因病请假连续超过六周或一学期累计请假八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确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转学与转专业



    第九条 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要求转学、转专业的申请。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或转专业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院、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转学须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学治疗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部)同意,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休学。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仍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经批准后可以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其医疗费、休学期间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向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提交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认为其健康状况恢复正常的,由研究生处批准,予以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院、系(部)或职能部门提出,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休学期满一年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在学期间,没有特殊情况,请事假在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旷课一学期内累计达两周以上或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含两周)者;



    (三)凡离校进行学习、考察及科研工作,按计划逾期两周不返回而未事先向学校申述理由者;



    (四)在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或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五)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凡学习期限已满,未经研究生处批准不进行答辩者;



    (七)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者。



    第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退学、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允许申请复学。



    第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河南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提出申诉。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金等。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品质恶劣,或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者,视情节轻重,依据《河南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方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不思悔改者;



    (三)触及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四)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务造成严重损坏和危害者;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六)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八)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处分时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送交本人。



    第二十三条 违纪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参照《河南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进行处分,由其所在院、系(部)或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学校审批。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可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七条 少数学业优异的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八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在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院和系(部)审查同意,送研究生处批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根据规定报教育部列入就业计划。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期限。若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或论文工作若经延长将会取得较大的科研成果者,应由导师提前三个月提出报告,经所在院、系(部)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学校不再增拨有关费用,并停发普通奖学金。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考试、考查成绩达到要求,通过了论文答辩,经所在院、系(部)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准予毕业,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答辩委员会作出了允许修改论文后补行答辩的决议,研究生可在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研究生补行答辩,通过者经所在院、系(部)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准予毕业,可换取毕业证书。获得学位者,另发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及学位证书,其毕业时间和取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认真从德、智、体各方面做好自我鉴定,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各级组织均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毕业研究生做好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研究生必须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录入:                               研究生处                                                  
                               
                               【 推荐 】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