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
    2013年10月23日 19:31  
    [日期: 2007-11-30 ] 来源: 院发字[2007]74号   作者: 研究生处 [字体: ]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以学业为重,提倡晚婚、晚育。现对我院在读研究生婚、育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程序

    1.符合晚婚条件的在读研究生结婚者,由本人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持结婚证到研究生处登记备案。

    2.委培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办理结婚,须回原单位办理。

    3.委培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须回原单位办理生育手续。

    二、相关规定

    1.已婚女研究生应向研究生处提交双方单位出具的对方婚姻状况证明,证明要包括所属单位、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指初婚、离婚、再婚、丧偶等)等。

    2.已育女研究生必须到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填写《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3.对结婚的研究生,学校在生活、就业等方面不给予特殊照顾。

    4.在校期间结婚的女研究生及入学前已婚未育的研究生要实行晚育;女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宜生育,确系年龄偏大或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的女研究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经校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回原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有关手续,但必须在怀孕6个月内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自费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交学费。

    5.女研究生因怀孕、生育引起的费用一切自理。

    6.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7.研究生的子女,学校不负责其独生子女费和医疗等费用。

    三、对违反婚育规定的处理

    在读研究生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婚育手续,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者,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规定处理。

录入: 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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