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化法律意识,杜绝高考作弊”倡议书
    2022年06月03日 16:45  

    致全体财大研究生:

    转眼间又迎来了一年的高考季,回想几年前的我们,在那个炎热的夏季,伴随着努力的汗水,面对横在面前的人生分水岭,既重视又紧张,既期待又忐忑。因为高考,我们得到了进入大学校门学习的机会,能够聆听象牙塔中读书声,感受大学教育的高屋建瓴;因为高考,我们磨练了意志与品格,能够在大学中继续努力深造,获得成功。

    高考是最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既是国计,又关民生,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高考也是每个学子一生中面对的第一个重大考验,不单是对学识的考验,同样也是对诚信的考验。诚信,是立人之本,人无信则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研究生应具有的思想道德素质。我们要自觉弘扬“博洽通达,弘毅致远”的校训,加强道德修养、锤炼诚信品质。

    高考舞弊行为是严重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犯罪行为。2022年高考在即,为了确保高考顺利进行,净化考试环境,打击有组织的作弊和替考等犯罪活动,研究生工作部特作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认识,心怀敬畏。考试作弊已入刑,各位同学应加强法律意识,充分认清考试作弊违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坚决杜绝组织、参与舞弊、代考及其它涉嫌高考舞弊的活动。

    二、严守考纪,摈弃杂念。主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坚决摈弃不良动机和侥幸心理,对作弊违纪行为说“不”,拒绝参与考试作弊,更不能主动介入。

    三、坚守底线,严肃考风。坚决秉持诚信正义的态度,与不良风气作斗争,不包庇、不回避、不纵容任何舞弊行为,如遇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研究生工作部报告,用实际行动做诚信的践行者。

    同学们,对我们而言,协助高考作弊,既是对考生的不负责任,更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任,是对教育公平的践踏。我们应该明确自己的身份,不要因为所谓的利益以身试法,不要给自己和他人落下诚信的污点。作为研究生,我们更应该传播诚信的美德,一起积累正能量,鼓励莘莘学子用努力和实力去赢得成功。

    研究生工作部

    2022年6月3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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