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切实发挥复试在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中的作用,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规范实施复试管理,确保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复试形式
我校一志愿复试、调剂复试均采用线下方式进行。各环节具体要求、地点、时间安排等见各学院网站复试细则。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进行,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1:1.2。
三、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知识测试、综合能力测试、英语能力测试,其中专业知识测试一般为笔试形式,综合能力测试一般为面试形式,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实际及培养需要,自行确定专业知识测试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能测试、实验等),各学院考核具体要求见各学院复试实施细则。
1.专业知识测试。该测试主要考查考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逻辑能力、专业素养、科研创新能力。
2.综合能力测试。该测试重点考查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综合素质、研学能力、社会实践、心理健康情况,包括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掌握和综合运用情况,创新意识及实践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文素养等。
3.英语能力测试。该测试重点考查考生英语听说能力,能否使用英语进行完整表达,是否具备在本学科、专业研究中需要的基本外语水平。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该考核贯穿复试所有环节,内容一般包括考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成绩不计入总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初试中未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的由学院在专业知识测试中考察,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同等学力加试。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卷面分值100分。
6.诚信评判。强化对考生的诚信评判,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考生在复试前须签订《复试诚信承诺书》,对违反复试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考生严肃处理。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加大对疑似作弊考生的审核和甄别力度。入学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弄虚作假、伪造材料、考试违规、作弊、不服从复试管理的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四、复试工作流程
1.确定复试人员名单。我校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国家线)、各专业考生初试成绩以及计划指标情况,分别划定各专业及专项计划的复试分数线、确定复试人员,并在我校网站公布,同时公示复试人员名单。
2.资格审查。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各学院网站查看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和所需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
3.复试实施。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参加复试,具体要求见各学院复试实施细则,复试全程须录音录像。
4.我校不接受一志愿考生破格复试。
五、复试成绩计算及待录取要求
1.复试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 = 专业知识测试成绩(技能测试) × 30% + 外国语听力口语成绩 × 30% + 综合能力测试成绩 × 40% 。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 = 初试成绩 ÷ 5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物流工程与管理、审计初试成绩÷3)× 60% +复试成绩 × 40%。
3.复试成绩或在复试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待录取:
(1)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
(2)复试科目中任何科目或单元缺考、白卷的;
(3)同等学力加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
(4)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者;
(5)在复试中存在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等行为者;
(6)在以往国家考试中存在违规、舞弊记录的考生,视情节严重程度,我校有权不予待录取;
(7)考生因个人原因未按学院时间安排参加复试的,视为放弃复试,学院不得为其再次组织复试,未参加复试的考生不予待录取;
(8)在复试名单、待录取名单公示期间,接社会举报存在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取消复试、待录取资格。
六、调剂
调剂相关政策、要求、工作办法等另行发布。
七、待录取
1.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2.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3.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我校、上级招生管理部门及教育部最终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4.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5.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我校规定。
八、公示
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我校将对复试考生、待录取考生、专项计划及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监督电话:0371-86155836
研究生处咨询电话:0371-85960212
各学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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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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