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本着“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合约聘用、目标管理”的原则,使研究生兼职从事教学助理、研究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以下简称“三助”)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排研究生“三助”工作,旨在实现“立足学生,服务社会,成就自我”的宗旨,坚持“尊严、责任、积极行动”的原则,培养优秀人才,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给学生创造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环境,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同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有效的工作机会和经济支持,以补充学习和生活费用的不足;改革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资助经济困难研究生勤奋学习,改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条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以直接和间接方式提供助教、助研、助管平台,使研究生能脚踏实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岗位任务

助教是指在导师指导下,除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外,开展研究生承担专科及成人教育、本科、研究生的部分教学工作。

助教的主要工作任务为:在导师指导下,除培养方案规定以外,担任本、专科生及成人教育的部分授课任务,还包括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工作,收集整理教学资料、了解教学信息等各个环节的任务;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课程的习题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或实践课程、辅导课程设计等教学工作。助教工作量与课程学时数相关。

助研是指在导师和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的指导下,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从事科技项目研究,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等具体研究任务的研究生。

助研的工作任务为:在导师指导下,除培养方案规定以外,承担与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科学试验及工作,包括数据的整理分析、社会调查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计算机操作及应用,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研究课题辅助性任务。

助管是指研究生在学院或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本科生及研究生教育的辅助管理工作,协助学院或部门有关管理人员加强对本学院或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助管主要工作任务为:在处(部)室的指导下,从事处(部)室管理、建设工作(包括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文字处理、编程和发送等);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担任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等学生管理工作;兼任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研究生“三助”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牵头,相关部门和院(系)等参与。研究生处负责制定指导性政策,监督、检查和协调“三助”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及有关院(系)核定落实“三助”岗位,计财处负责“三助”经费的管理。

助研岗位分为学校设立、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两种类别。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以下简称学校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批,科研处进行备案;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的助研岗位由设岗人自行管理,设岗及津贴发放情况送研究生处备案。

助教岗位分为学校设立及学院自行设立两种类别。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由人事处、研究生处培养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统一安排,人事处负责设立审批,研究生处负责协调工作及相关信息的汇总与发布。学院自行设立的助教岗位(如,外聘教师)由各学院自行管理。

第十条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审批、安排并负责协调工作及相关信息的汇总与发布。在聘用期间由聘用单位指定专人指导管理。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帮助研究生助管了解、熟悉工作,并为其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 聘用单位(学位点、院、系、部或其它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聘任与考核及其津贴发放等工作。若与聘用单位发生纠纷,由研究生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 聘用单位必须对聘用研究生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聘用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被聘用单位解聘,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向研究生处报备。

第十 进岗研究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虚心向教师学习,遵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努力完成任务。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十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类型和数量由各聘用单位商定上报研究生处后,按研究生专业及比例确定。其设置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岗位单位(用人单位)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中的岗位设置相应栏目;

(二)院系、处(部)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至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岗位设置方案,签署意见后将批准的设岗方案反馈回设岗单位。

第十 所有助教、助管岗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管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且不得影响正常科研和学习工作。原则上助教、助管岗位不可兼任。

第十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协调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核“三助”岗位。研究生处根据聘用单位接受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计划和各院系申请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人员情况,核定盖章后将结果反馈聘用单位和研究生本人。

第十 学校于每学年末即每年6月份,受理下一学年的“三助”岗位设置申请。

第十 凡思想政治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愿申请(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申请及考核表》),经导师组研究同意报所在院(系)审核后送聘用单位。

第十 聘用单位负责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核与选用,15天内确定聘用人选,并将聘用结果以文字形式反馈研究生处,并通知应聘本人及所在院(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特困研究生。

第二十条 “三助”岗位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原则上,在职研究生不得担任“三助”岗位。

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 聘用单位要加强对受聘研究生的管理,每学期末对受聘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申请及考核表》,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存入受聘研究生档案,并作为考核依据和研究生工作实践经历存入其学籍档案,同时,以院(系)或部门为单位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 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聘用单位好评者,在下一次“三助”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凡在“三助”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不能享受岗位酬金,并取消其下一次“三助”岗位申请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到聘用单位报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在“三助”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或连续两学期累计4门(含4门)课程不及格的;

(五)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 设置助研岗位的培养单位对受聘研究生要严格管理,导师应定期对受聘研究生进行岗位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和工作量等。

章 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 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以研究生承担实际教学工作量计算,具体发放金额由聘用单位确定。

第二十 助研、助管岗位津贴标准:各聘用单位可根据所聘岗位职责及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硕士生每人每月500元。

第二十 聘用单位负责受聘研究生岗位津贴的发放工作。

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 研究生“三助”经费来源:助管经费从研究生学费提取部分中支出,助教经费从聘用单位经费中支出,助研经费从导师或课题组科研经费中解决。

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