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促进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院(系)进行的推免生接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院系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

第六条 进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接收推免生工作。

第八条 我校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专业均可接收申请,申请专业与本科专业一致。推免生经我校录取后占所在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我校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申请人所在高校必须具有教育部当年批准的推荐免试资格,申请人系获得该校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道德品质良好,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独立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四)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和综合成绩均名列本专业前茅。

(五)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专业,只限于申请人本科所学专业。

第十条 对未同时具备申请条件,但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有关院(系)认为确有接收需要的,须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递交破格录取申请,报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接收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院(系)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通过招生专业目录对外公布,最高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50%。超过50%的,须报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注册、网上缴费、填报志愿。

(二)拟申请人须向我校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本科阶段成绩单,要求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红章原件);

3.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或TOEFL、IELTS等证明自身英语水平证明复印件一份;

4.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能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科研成果等复印件各1份。

6.本科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本人推荐免试资格证明信(需加盖本校推免负责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申请人应保证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取消申请人资格。全部申请材料一经收到,恕不退还。

(三)研究生处通知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人来我校复试,复试将对申请人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着重考核考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及学研能力。

(四)各接收推免相关专业学位点所在院(系)成立3-5人的推免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推免生的面试和笔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复试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复试主要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专业综合测试(面试)及外国语口语、听力测试。

复试成绩为=专业课笔试成绩×40%+专业综合测试成绩×30%+外国语听力口语成绩×30%。

复试满分10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五)复试结束后,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复试小组提交的复试结果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复试表和复试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百分制的复试成绩、拟录取专业代码及名称等信息)报送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六)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后,根据学院(系)所报复试结果,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发布待录取通知。收到待录取通知的申请者,须在24小时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七)拟录取推免生不得再参加统考,否则取消推免生资格。

(八)拟录取推免生须进行体检。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九)经复试和体检合格拟同意接收的推免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公示10天。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各院(系)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组织严密,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予严肃处理。

第十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 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切实做好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及业务水平的考核工作,以保证质量。

第十 已获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能如期毕业和获取学位者,取消推免资格。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