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学位授予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产生的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

学术复核是指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而申请的复核。

学位复核是指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核。

第三条 复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学部(学院)两级负责、分类处理的机制。

第二章  学术复核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学术评价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部(学院)提出学术复核申请。

第五条 学术复核申请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单位、学科专业、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及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复核的具体事项和明确诉求;

(三)申请复核的理由、依据及支持性材料;

(四)复核申请人签名和提出学术复核的日期;

(五)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六条 学部(学院)应在收到学术复核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决定,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一)符合以下情况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人具有申请学术复核的资格;

2.有明确的复核诉求和正当理由;

3.申请材料齐全;

4.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复核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学部(学院)收到补正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驳回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不符合学术复核范围的;

2.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复核的;

3.非不可抗力超过规定复核期限的;

4.复核申请材料不完整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5.复核过程中申请人经允许撤回复核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再度提出复核申请的;

6.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学部(学院)应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完成复核程序。

学术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复核专家组。由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组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设组长1名,且组长须由校外专家担任;复核专家应具有本学科专业高级职称、学术造诣深厚且研究方向与申请人相近。

有关学士、硕士学位复核事项,专家至少应为硕士生导师;有关博士学位复核事项,专家应为博士生导师。

原参与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的专家,以及其他与复核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复核专家组成员。

(二)专家组复核评议。复核专家对争议内容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经2/3及以上专家同意形成复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复核意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书面提交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复核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如实记载复核情况并由复核专家签名;同时全程录像,保证画质、声音及内容完整。

(三)作出复核决定。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复核程序规范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复核专家组提交的复核意见和依据,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学术复核决定。

第八条 学术复核决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

(一)关于专家评阅结论

1.维持原评阅结论;

2.原评阅结论有异议并予以变更。

(二)关于答辩结论

1.维持原答辩结论;

2.原答辩结论有异议并另行组织答辩。

(三)关于成果认定结论

1.维持原成果认定结论;

2.原成果认定结论有异议并予以变更。

第九条 学部(学院)制作学术复核决定书并送达学术复核申请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复核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学术复核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复核申请的事项、诉求和理由

(三)复核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复核结论

作出复核结论的日期;

)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部(学院)将专家复核意见、复核会议记录、全程录像及复核决定等材料于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再受理针对该学术评价结论复核申请

第三章  学位复核

十二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十八至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相关规定,可对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作出不受理其学位 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该决定不服的,可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提出学位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学位复核申请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单位、学科专业、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及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复核的具体事项和明确诉求;

(三)申请复核的理由、依据及支持性材料;

(四)复核申请人签名和提出学位复核的日期;

(五)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收到学位复核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决定,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一)符合以下情况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人具有申请学位复核的资格;

2.有明确的复核诉求和正当理由;

3.申请材料齐全;

4.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复核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校学位办收到补正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驳回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不符合学位复核范围的;

2.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复核的;

3.非不可抗力超过规定复核期限的;

4.复核申请材料不完整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5.复核过程中申请人经允许撤回复核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再度提出复核申请的;

6.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自受理学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完成学位复核程序。

学位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复核工作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争议处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争议处理专门委员会”)负责组建。工作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成员包括所涉学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人员,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及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原参与作出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决定的人员,以及其他与复核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工作组成员。

(二)工作组复核评议。复核工作组对争议内容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经2/3及以上成员同意形成复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复核意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书面提交至校学位争议处理专门委员会。

复核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如实记载复核情况并工作组成员签名;同时全程录像,保证画质、声音及内容完整。

(三)作出复核决定。校学位争议处理专门委员会在对复核程序规范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复核工作组提交的复核意见和依据,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学位复核决定。

第十六条 学位复核决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

(一)关于不受理学位申请决定

1.维持原不受理学位申请决定;

2.原不受理学位申请决定有异议并予以变更。

(二)关于不授予学位决定

1.维持原不授予学位决定;

2.原不授予学位决定有异议并重新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关于撤销学位决定

1.维持原撤销学位决定;

2.原撤销学位决定有异议并重新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校学位办制作学位复核决定书并送达学位复核申请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复核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学位复核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复核申请的事项、诉求和理由

(三)复核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复核结论

作出复核结论的日期;

)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学位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复核申请及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学术评价结论和原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决定的执行。对于即将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复核、学位复核不延长其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