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研202420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  

 

学校各单位: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4年1118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推动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导师岗位管理机制,保障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是培养指导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岗位实行评聘分离管理。聘任上岗需个人申请并先后通过任职资格评审、招生资格审核程序。学校每年组织1次任职资格评审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招生资格审核对象是具有任职资格的博士生导师。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职责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博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就业指导及身心健康等职责,并负首要责任。  

第五条  博士生导师应注重培养博士生的政治素养,具体职责如下:

(一)了解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二)教育博士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引导博士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了解和掌握博士生的思想动态,帮助博士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博士生端正学风,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引导博士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就业时给予指导、推荐和帮助。

第六条  博士生导师应积极参加博士生招生与入学教育,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学校和培养单位的安排,参与本学科博士生招生简章制订,协助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二)参与博士生入学考核、录取等工作,严格遵守考核录取过程中的保密原则、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三)按照学校和培养单位的招生计划安排及要求招收博士生,积极配合开展博士生入学教育,并对所指导的博士生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应认真做好博士生培养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订(修订)本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制订博士生培养计划,注重博士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1.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指导博士生,每半个月与博士生见面至少1次,及时指导博士生的学习、科研工作

2.每学期检查博士学习、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至少1次,审核博士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调研、参加学术会议访学研修等)。

3.按要求填报博士生培养过程的有关材料,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督促博士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二)负责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坚持标准,严把质量关。

1.认真指导博士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做好论文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等有关工作。

2.根据学位申请资格条件,把握学位论文学术标准,对博士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规范、保密等方面的全面审查,认真审阅并指导博士生修改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给出是否同意预答辩、送审和答辩等意见。

3.协助所在培养单位完成博士生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学术不端检测、送审、答辩、抽检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负责博士生的学科前沿追踪、学术成果发表和转化应用

1.引导博士紧跟学术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中开展创新性工作。

2.指导博士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对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申请的项目及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规范指导和学术道德监督。对博士学术不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3.支持和指导博士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四)承担并认真完成博士生课程教学和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

1.秉承先进教学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认真讲授承担的博士生课程,并根据学科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2.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博士生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的机会。

(五)开展博士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研究,注重总结博士生培养工作经验,形成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具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博士生导师岗位职责。

(二)具有博士学位现受聘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三)作为第一导师培养1以上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四)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经验,能开设博士生课程,课程内容能反映学科前沿动态

第九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工作业绩条件。所从事的研究和业绩与所申学科相关,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一)是必备项:

(一)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

(二)主持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3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教育部科研项目

(三)以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C类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B类以上期刊论文。

(四)获得国家级教科研成果奖(排名前;或省级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限第一发明人),为我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或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50万元以上。

(六)担任国家一级学会会长或副会长;或国家一级学会下设分会会长;或省委、省政府顾问。

第十条  跨学科申请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人除了具备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推动学科交叉发展或培育新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需要。

(二)申请人在所跨学科已形成特色研究方向。

(三)申报学科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一)个人申请,学校组织评审。

(二)按学科进行评审,申请人只能在1个授权学科申请。

第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人向拟申学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按任职资格条件提交研究项目、学术论文教科研成果奖证明材料。

(二)培养单位初审。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并向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条件、申请条件培养单位初审意见,对申请任职资格进行评议表决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公示3天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被推荐人的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表决。

(五)校内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博士生导师名单校内公示3天。有异议者以实名方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

(六)发文公布。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通过任职资格评审的博士生导师名单。

第十三 以下我校在岗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培养1届以上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直接获得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一)二级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二)主持承担在研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者。

(三)博士学位授权申报时确定的学科负责人和方向带头人。

第十四条  在其他单位获得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由本人申请,经申报学科所属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获得我校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博士生导师被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并且5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评审。 

(一)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在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累计2次。

(五)退休、身体健康状况、个人原因调离我校,以及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博士生导师岗位职责。

(六)无故不履行博士生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招生条件。

(一)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

(二)保持较高的科学研究活跃度,能为博士生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5年以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A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C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B类以上期刊论文;或5年主持承担有国家级或教育部科研项目,在C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账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

(三)退休前原则上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退休年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审核制。各培养单位依据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条件和招生计划情况,聘任当年博士生导师研究生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生导师招生学科原则上申请学科保持一致。原则上每位博士生导师一年招收1名博士生,名下有学籍博士生不超过4名。

第十九条  博士生导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指导博士生数量可适度突破第十八条款限制。

(一)获国家级教科研成果奖者。 

(二)主持承担在研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者。

(三)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入选河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

第二十条  博士生导师向博士生发放助研费。助研费从导师科研经费支出,额度不低于5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发放4年。具体额度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  每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成立学科组,承担本学科博士生培养工作。设组长1名,一般由学科负责人担任。根据学科方向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科组从具有任职资格的博士生导师中遴选副导师,与上岗导师(第一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博士生。第一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停止招生资格申请

(一)在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招生资格申请3年

(二)在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中,其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累计2次未通过匿名评阅,停止招生资格申请1年

(三)名下有学籍博士生达到4名时,停止招生资格申请。低于4名时,恢复招生资格申请。

第六章  博士生导师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构建校、部(两级培训体系。学校负责制定培训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全校博士生导师培训,培养单位在学校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博士生导师培训。

第二十五条  新获任职资格的博士生导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培训形式包括讲座报告、交流研讨、经验分享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授权学科可根据学科发展、导师队伍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条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必须与我校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已取得合作成果。其任职资格评审、招生资格审核与校内导师相同。兼职博士生导师作为副导师协助开展博士生培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11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