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提档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对我校所有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修订。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培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培养特定职业领域内,适应专业岗位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创新型高层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基本要求
1.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把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为历史重任。
2.根据专业学位特点,积极推进学校与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和双导师制的培养方式,由学校、行业专家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学校系统设计和开设专业基础课,学校和行业共同设计和开设实践训练课,积极开展案例教学、体验式教学等教学方式。力图将课程教学与从业资格认证相对接,以体现专业学位职业导向特点。
3.课程体系模块化,分别设置基础知识模块、专业知识和行业前沿知识模块、专业实践模块和学位论文模块。基础知识模块体现为该专业领域研究生必备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模块体现为该专业领域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行业前沿知识模块体现为该专业领域的行业知识前沿、技术前沿和发展趋势;专业实践模块体现为通过专业实践训练,提高研究生对行业企业的感悟和认知,基本熟悉所在行业专业领域的工作流程和相关职业及技术规范,培养实践研究或技术创新能力,并结合实践内容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工作。
4.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各培养单位应发挥学科优势,积极开拓专业实践基地,遴选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引导学生进入企业、行业部门进行专业实践。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2年制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训练不能少于半年。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制为2年或3年。学制为2年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专业与社会实践一般为0.5--1年,第3、4学期为专业与社会实践、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时间。学制为3年的,前4学期为在校课程学习时间,第5、6学期为专业与社会实践、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时间。
优秀毕业生可提前毕业,因故不能按学制完成学业者,可延期。提前或延期毕业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河财政研[2017]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科简介及培养方式
(一)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可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突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简介应清晰、全面。
(二)实行学校和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的方式。充分发挥各培养单位和专业实践基地的积极性,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聘请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行业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为校外联合培养导师,构建各培养单位和行业部门良性互动的实践教学体系。提倡各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合作的培养模式。
(三)实行双导师制的培养方式。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包括学位论文的撰写和学位申请等方面的指导工作;校外导师参与,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论文或项目报告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在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上应加强合作,尤其是在实践阶段和论文撰写阶段应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双方每年在联合指导方面至少应有2次以上面对面交流或讨论。
四、课程设置及考核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应按《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2017]19号)的通知及会计、金融等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设置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完成有时间要求的专业实践。
(二)课程体系分学位类和非学位类两种,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为学位类课程;专业选修课和补修课程为非学位类课程。
(三)课程设置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需经过本专业导师小组研究通过,并由研究生处审定。
(四)所有课程应在每学期结束前进行课程考核,学位课必须考试,非学位课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经考核合格,可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其中学位课成绩75分及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五)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补修2~3门本学科本科生必修课。补修考核合格,可将成绩记入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但不计算学分。
(六)2年学制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在入校后第3学期开始前完成,3年学制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在第5学期完成,具体考核办法详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
五、学分体系
(一)课程学分
各专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修学分可参考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如下课程学分配置:公共基础课5学分,专业必修课13~17学分,专业选修课8~12学分。每个学分对应18个标准学时。
(二)实践学分
实践学分为4~6学分。研究生必须从事与专业要求相符的专业实践,专业实践应按计划进行,实践结束后,需向导师提交实践报告,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三)学位论文学分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计6分,不通过不计分。
六、其他培养环节
(一)专业实践
1.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所在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培养方案要求,与导师一起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列出专业实践的具体内容。专业实践结束后需提交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且完成 1篇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并在本专业领域内进行交流。
2.各培养单位组织专业实践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按 “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
(二)学位论文
毕业(学位)论文要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应体现创新性并具有实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为学术论文,也可以是本专业领域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但一般不少于2万字。
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七、毕业学分及要求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每门课程2~3学分,总学分(含课程学习学分、实践环节学分、学位论文学分)不少于36学分,最多不超过46学分,其中课程学习26~34学分,实践环节4~6学分,学位论文6学分。
国家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学分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八、个人培养计划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设置、学期安排、学习与研究进度要求等。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包括实践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在双导师指导下制定学位论文写作计划,包括论文开题时间、写作时间安排等。
(二)个人培养计划是对研究生进行培养和毕业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个人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就应严格遵守。在实施培养计划过程中,如果确有特殊原因而提出修改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同意,方可进行修改。
九、毕业与学位授予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完成专业实践报告,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可获得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其它工作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学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附则
1.新修订的培养方案自2018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实施。
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商管理专业学位(MBA)、公共管理专业学位(MPA)和其他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执行。